1. 婚前或婚后房产加名及转移登记
尚未转移登记:
如果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,一方说要把自己房子给另一方或者加上名,但离婚时还没办好转移登记,两人又谈不拢房子咋分,法院会看很多方面哦,像婚姻时长、有没有孩子、谁对家庭贡献大、离婚过错,还有房子当时市场价等等,再来决定房子归谁,要不要给对方补偿,补多少。
已转移登记:
要是已经把房子转移登记到对方或双方名下,离婚时又有争议,而且婚姻存续时间短,给房子的一方没啥大过错,法院也会综合各种情况,判房子归给房方,再看给不给对方补偿。
2. 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
一方父母全额出资:
婚姻存续期间,要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,明确说只给自己孩子,那就按约定来。要是没说清楚,离婚分财产时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,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离婚过错、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
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:
要是一方父母出部分钱,或者双方父母都出资,赠与合同明确只给自家孩子,按约定办。没约定清楚的话,法院会参考出资来源和比例,结合生活情况、离婚过错等因素,判房子归一方,再让得房方给另一方合理补偿。
3. 房产增值部分规定
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
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,婚后因市场行情等自然因素导致的房产增值部分,为房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;但如果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通过出租、经营等非自然增值方式产生的收益,除另有约定外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婚前一方贷款购房,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的增值部分
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 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
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具体计算方式有多种,例如:
- 按还贷部分占比计算:先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产购买总价的比例,再用该比例乘以房产的增值部分,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另一方的部分。
- 按不动产升值率计算:第一步计算不动产升值率,不动产升值率等于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;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,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,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。
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
如果房产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并共同还贷,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分割,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。
婚姻不是儿戏,即使过不下去,离婚也会涉及很多事。无论是婚房、抚养费,还是继子女关系,这些看似细枝末节的事,最终都可能演变为,生活里的“重大事件”,这次婚姻法新规,会解决许多,令人头疼的婚姻问题。
新规不仅是法律的进步,也是关心老百姓,子女的婚姻问题。打破灰色地带,让每一段婚姻,都更透明、安全,更加有保障。毕竟,生活中难免有风雨,但法律总会为你撑起一把伞,保护大家的利益,为大家主持公道,传递正能量。